华安县2017年工业企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措施
| 招商动态 |2017-05-18
华政〔2017〕39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2017年
工业企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闽台农业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华安县2017年工业企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措施》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2017年工业企业招商引资
若干优惠措施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三抓三比、十项竞赛”的决策部署,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购地自建投资强度每亩达到2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纳税额5-10万元/亩和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亩(含10万元/亩),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支付,具体数额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华安县2017年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确定。
第二条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按每亩5000元另行给予企业奖励,资金从县工业发展基金支付;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度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当年度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研发)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等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对入驻项目属于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台湾百大、央企、民企500强、总部型企业等特重大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条租赁开发区内闲置厂房且对财税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新引进企业,给予企业租用厂房租金补助,补助时间三年。补助标准:年纳税100万元-199万元,第一年补助20万元,第二年补助15万元,第三年补助15万元;年纳税200万元-499万元,第一年补助40万元,第二年补助30万元,第三年补助30万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第一年补助100万元,第二年补助100万元,第三年补助100万元。
第五条每亩财政贡献额度指企业交地后第三个年度(或投产1年后)开始上缴财政的金额。
第六条以上项目投资强度和财政贡献额度均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商认定。
本意见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华安县2017年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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